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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厂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二)
[ 发布时间:2009/6/18 19:10:28 ]
三、雇主的责任
  接触监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情况下,应要求雇主:
  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制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制品中悬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段所规定的记录。
  工作场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16段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危害。
  (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兔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危险;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
  (d)通过下列方法采取的预防措施;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制品;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在证实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种危险的情况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对工人免费;
  使用标记和通知;
  对紧急情况做好适当准备。
  14.主管当局应保证制订有害化学制品贮存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贮存中的化学制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将予贮存的化学制品的特性和数量;
  仓库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贮存容器的构造、性质和完好性;
  贮存容器的装卸;
  加贴标签和重贴标签的要求;
  对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学反应的预防措施;
  温度、湿度和通风;
  发生外溢时的预防揩施和程序;
  紧急情况下的程序;
  贮存中的化学制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15.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参与有害化学制品运输的工人安全制订符合国家和国际运输条例的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交付运输的化学制品的特性和数量;
  运输中使用的包装和容器,包括管线的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用于运输的车辆的规范;
  行走路线;
  运输工人的培训和资格;
  加贴标签的要求;
  装卸;
  发生外溢时的程序。
  16.(1)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制订处置和处理有害化学制品和有害废弃产品应遵循的程序而建立符合有害废弃物处理国家和国际条例的标准,以保证工人安全。
  (2)这些标准应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认别废弃产品的方法;
  受污染容器的处理;
  废品容器的识别、制造、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d)对工作环境的影响;
  处置场地的划分;
  人员防护设备和服装的提供,保养和使用;
  处置或处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约和本建议书制订的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的标准应尽可能符合对一般公众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为此目的制订的标准。
  医务监视
  18.(1)应要求雇主或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认定的主管机构,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为下列目的安排如属必要对工人的医务监视;
  判定与接触化学制品造成的危害有关的工人健康状况;
  诊断按触化学制品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2)在医务测定或调查的结果显示临床或临床前反应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有关工人的接触程度,并防止其健康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3)医务检查的结果应用于确定与接触化学制品有关的健康状况,而不应用于对工人的歧视做法。
  (4)对工人医务监视的记录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内由专人保存。
  (5)工人应能亲自或通过医生获得他们自己的医务记录。
  (6)个人医务记录的保密性应依照普遍接受的医务道德原则受到刂尊重。
  (7)医务检查结果应向有关工人做出清楚说明。
  (8)在无法对具体工人加以识别的情况下,工人及其代表应能获得根据医务记录得出的研究结果。
  (9)在有助于认识和控制职业病的情况下,医务记录的结果应能以保证不透露人名为前提用于编制有关的健康统计资料和流行病学研究。
  急救和紧急情况
  19.根据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应要求雇主制订程序,包括急救安排,以处理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学制品导致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保证对工人进行关于这些程序的培训。
四、合 作
  20.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应在实施根据本建议书规定的措施中尽可能密切合作。
  21.应要求工人:
  按照其所接受的培训及其雇主给予的指导尽可能留意他们自身以及可能被他们的行为或疏漏所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适当使用为保护他们或其他人员而提供的所有设备;
  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和他们自己无法适当处理的情况。
  22.关于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有害化学制品的宣传材料应提请注意这些制品的危害及采取顶防措施的必要性。
  23.供货人应要求向雇主提供评估可能因工作中对某种化学制品的特殊使用而造成的不正常危害所需的其可能提供的资料。
  五、工人的权利
  24.(1)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
  从雇主处获得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和其他资料以便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与其雇主合作保护工人避免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危险;
  要求和参与由雇主或主管当局进行的。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造成的可能的危险的调查。
  (2)在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和第十八条第4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属保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将资料的使用仅限于评估和控制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可能的危险,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该项资料不向潜在的竞争者泄露。
  (3)考虑到未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多国企业应要求向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国家的有关工人、工人代表、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组织提供关于他们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与他们在当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使用化学制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25.(1)工人应有权:
  提请其代表、雇主或主管当局注意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潜在危害;
  在有合理的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时自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制品导致的危险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在诸如化学制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伤害危险不断增加的健康条件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关工人具备资格或能经适当培训后从事此项工作,调做不接触此种化学制品的工作;
  如第(1)款(c)提及的情况导致失去工作则获得赔偿;
  因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导致的伤害和疾病而获得适当治疗和赔偿。
  (2)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或根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兔受不公正对待。
  (3)在工人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的情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
  (4)在有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制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提供的关于化学制品分类和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资料;
  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制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
  以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为基础并如属适当特别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可用于顶防、控制及保护免遭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再培训。
下一篇文章: 童工/强迫性劳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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