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强制性产品验厂工作,提高验厂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验厂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强制性产品验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2009年5月26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3日正式公布。《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六章,分别为:总则(6条)、验厂实施(13条)、验厂证书和验厂标志(14条)、监督管理(15条)、罚则(11条)、附则(3条),共计62条条款,较旧版增加了30条,内容更加严谨,责任更加明确,处罚措施更加严厉、具体、有法可依。
中国玩具协会标准法规与培训部提醒各玩具相关企业:
一、《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验厂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规定》中的“罚则”由原来的5条增加至11条。处罚措施更加具体、严厉、有法可依,如:
企业“在验厂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验厂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验厂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见《规定》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验厂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见《规定》第五十三条。
三、《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主动实施召回措施;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见《规定》第三十九条。
四、《规定》增加了对验厂机构的处罚措施。增加了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验厂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受理举报的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并为举报人保密。见《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
请各玩具相关企业认真学习,遵守《规定》要求进行验厂申请、管理、实施及相关工作。
请登陆我协会网站“政策法规” 栏目查阅《强制性产品验厂管理规定》正式公布文件和法规的详细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厂认可条例》详细内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厂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验厂,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玩具协会 标准法规与培训部
周玮琪 010-66035130
2009年7月21日 |